滦州法院:“诉撤事结”促“行政化解”

2022-04-21 1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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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滦州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两件关于土地确权登记行政案件,主审法官庭前通过阅卷明确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所在,与原、被告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庭审中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观点,庭后与原告释法明理,向被告行政机关讲明案件关键问题,让双方当事人明晰案件症结所在,为原告指明解决途径,原告愉快地接受法官的建议,向本院申请撤诉,两件案件以撤诉结案。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三高”,既上诉率高、发还改判率高、涉诉信访比率高。但滦州法院坚持把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贯穿于行政审判全过程,坚持与行政机关互学、互动,建设法治政府,赢得民心,坚持与行政相对人互通、互敬,释法明理,秉持公心,实现既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赢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土地确权证书一案,原告刘某某诉称1998年4月与同村张某某互换1.2亩承包地,但被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土地确权中,将换给原告的土地确权给了张某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确权证书。经庭前阅卷及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张某某互换承包地没有互换协议,属事实换地,其要求撤销土地确权证书没有法律依据。法官耐心与原告摆事实、讲道理,明确其诉讼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无诉的意义价值,原告听取了建议,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其颁发土地确权证一案,原告王某某诉称经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同村村民王某返还其2.8亩承包土地,但被告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未为其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要求被告履行法律职责。经庭前与原、被告了解相关情况,原被告均认可现在未为原告颁发土地确权证书是因该村村委会未履行与原告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法官和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解释土地确权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由此产生的承包关系是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属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明晰案件症结所在,其应先解决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表示理解,并主动申请撤诉。

这些只是滦州法院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中的一个缩影,通过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共同努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正在取得实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实行家庭承包的,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般程序是: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由发包方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由此产生的承包关系是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属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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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县法院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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