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的群众最满意的一件事】释法明典,促业主与物业公司握手---滦州市如人民法院 刘艳红

2021-08-19 17: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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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是老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妥善处理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为了能够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保障和服务能力,做为主办物业纠纷案件的法官,在办理以上案件中真正做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如下:

  2021年3月初,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到滦州市人民法院立案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其诉讼代理人对主办的速裁法官说:这一批案件有点难办,属于“遗留问题较多的”,其中有一业主五年的物业费都还没交。法官听后,在立案当天即安排书记员发放相关手续,定好开庭日期。并利用开庭前的期间进行调解,发现:业主均认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确实都有“充足的”理由,如:顶楼防水不好致墙面渗水、楼上漏水被淹、消防通道阻碍停车、自家车在小区内被刮蹭、偷盗等。主办法官了解事实后,耐心地向业主摆事实、讲道理。以《民法典》为依据,耐心的进行解答并阐述了其所遇问题的正确解决途径。最终9件物业案件中7件调解成功(其中就包含五年未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在开庭前撤诉。以上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9日。     

  在为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我为当事人释法:物业提供的服务具有整体性。在业主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详细查看相关的物业合同内容,其主张的理由在合同内容中是否有条款依据。没有的就要找其他维权途径,即找合适的法律关系如合同、相邻、侵权等。

  就房屋质量产生的问题: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企业。若质量问题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保质期限内业主可找房地产商主张;超出期限则启动维修基金,当然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业主委员会应代表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物业公司有协助义务。业主不能以以上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讲解新近出台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 、清洁、绿化和经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有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最终以上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物业公司为法官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做为一名人民法官,刘艳红法官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捍卫者、执行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企业,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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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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