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国道肇事致人死亡!滦州警方7小时破案!
近日,一名货车司机在滦州市境内,将一辆两轮电动车撞倒扬长而去,滦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仅用7个小时便锁定嫌疑车辆,将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抓获归案。 7月12日11时许,滦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滦州境内205国道某段处,一辆两轮电动车翻倒在地面,驾驶员倒地不起,疑似被其它车辆碰撞。 两轮电动车驾驶员伤情严重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案情重大,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同时向大队报备案情。滦州交警大队领导获悉案情后,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全力侦破此案。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兵分三路,开展追凶工作:一路勘查事故现场寻找肇事车辆线索;一路调取沿路监控视频寻找可疑车辆;一路对案发地周围群众进行摸排走访。 由于现场未留下肇事车辆任何痕迹,走访群众和沿路视频监控也未能获得任何线索,致使案件侦破陷入困境。正当民警一筹莫展时,突然发现一辆货车一直停在事故现场的一家餐馆附近,民警抱着不放弃任何希望的态度,找到了正在餐馆用餐的该车司机。经与该车司机了解,该车装有行车记录仪且24小时不间断运行。民警立即调取行车记录仪,发现该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事故的全部过程,但视频录像只能模糊看到肇事车辆的颜色和车型,却看不清车辆号牌。民警反复翻查看事故前后行车记录情况时,发现事发前通过的一辆车与肇事车辆颜色外观相同。民警立即与该车辆驾驶员取得联系,确定该车与肇事车辆是一起运输的车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肇事车辆晋BL****5被成功锁定,确定该车已往天津方向行驶。 该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到天津滨海新区寻找驾驶人和车辆,18时20分,民警成功找到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并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带回大队接受调查。 后电动车驾驶员樊某某因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 法 律 链 接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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