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7-09-13 10:55:27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滦县人民检察院厉志勇

  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虽然职责不同、角色定位有别,但是在价值目标上均致力于追求司法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当前的诉辩模式下,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地位远远高于辩护人,而本应居中裁判的法官大部分情况下和公诉人站在一方,诉辩双方难以做到公平对抗。证据裁判原则易被践踏,冤狱因之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是要扭转错误的执法理念,构建诉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模式,取得兼听则明的效果,从而真正提高案件质量。我认为,想要实现这一目标,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是途径,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裁判原则是切入点,坚持“疑罪从无”的执法理念是关键。

  一、和“权威”握手,狠抓理念形成

  和“权威”握手,就是要积极参加、组织高层次培训,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和法学界先进的执法理念。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根深蒂固,“有罪推定”大行其道。办案时,不自觉地倾向于定罪思维,偏爱有罪证据现象普遍。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树立疑罪从无执法理念,就是要对“以证据为中心”持之以恒的学习、领会、不断地灌输、强化。因此说,“以证据为中心”就是要天天讲、时时讲、刻刻讲,怎么讲都不过分。

  “每名司法者都是固执的”,这是法律人士的特有属性,摒弃旧习就需各级领导、高层次法学专家摧枯拉朽地颠覆、震聋发聩地呼喊。就笔者而言,今年曾有幸聆听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汪海燕教授的教诲,才真正从内心对“疑罪从无”的法学精义深植于内心,并将其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中,实现了本人“激情执法”——“理性执法”——“忐忑执法”三阶段的嬗变。

  例如,我院刚刚办结的一起强奸幼女案,由于被害人的母亲在案发后两个月才发现此事并报案,已无法查找物证等客观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卷宗中,定案的关键证据就只有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按照之前“激情执法”的理念,遇到此类案件,必当义愤填膺,虽然缺乏客观物证,通过内心确认立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将此“罪犯”绳之以法。如今,“理性”地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发现此案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奸幼犯罪有别于其他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有待查实;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具有前后矛盾的情况,其首次供述并不认罪,之后两次方为有罪供述,不宜草率地决定逮捕。加之,被害人只有五周岁,按照证据规则,其陈述的可信度不高,“忐忑”地感觉到此案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很可能作为“疑罪”而“从无”。

  于是,要求办案人员提审该犯罪嫌疑人,重点核实:第一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有罪供述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是否有精神病史(因此案有悖通常伦理);第三是否具有相关犯罪变态心理。经提审,犯罪嫌疑人供称在侦查阶段未受刑讯逼供,自己无精神病史,但长期受黄色书籍、视频影响,产生奸淫幼女的病态心理。至此,本案所有的合理怀疑得到了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得到了核实,遂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二、与“书籍”为伴,狠抓业务素养提升

  与“书籍”为伴,就是要多途径、全方位加强业务学习。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新型刑事犯罪层出不穷,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的法律规定、司法规范可谓连篇累牍。去年,我们集中组织学习的全国人大、两高出台的刑事法律解释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就多达60多件,加上其他的司法政策、司法观点及指导性案例等等,内容繁巨,应接不暇,而应对的唯一方法就是学习,将“终生学习”根植于内心,把“天天学习”变成为生活常态。

  当前,应掌握多途径的学习方法,除了纸质的法律教材、法学著作等,还要学会利用新型、便捷的学习方式,例如网络课堂、权威的法学微信公众号等,这些网络媒介更有助于我们第一时间得到最新资讯,有助于更新知识结构,从而提高业务素养,甚至有助于我们解决案件中的实际困惑。

  例如我院曾经办理的一起诈骗案,远在吉林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隐瞒自己真实的身份和已婚的情况,与我县的被害人交友、恋爱,后虚构自己生病、母亲生病的事实,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汇款近6万元。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然而,在讨论案件时,对于我县是否属于“犯罪地”,我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上产生了争议。此案案发正值刑诉法解释施行不久,经办案人员查阅最新规定,发现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据此,本案的难点问题迎刃而解。学习,破除了困惑。

  此外,去年公安机关对一起“组织黑车队盈利”案件以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我们组织干警全面学习了非法经营罪从立法到不断完善补充的所有规定,认为该案入刑于法无据。但由于有邻县的有罪判例,最后“羞答答”地以疑罪相对不起诉。今年,内蒙农民收购玉米案引起轩然大波,我们组织大家对此案跟踪讨论,至二审无罪判决,大家均为当初的不诉决定暗自庆幸,也增强了“依法办案”的自信心。当前,我们还在密切关注“天津大妈气枪案”、“梁氏兄弟信用卡诈骗案”,与自己经办的类似案件对照,网络学习也成为工作的指引。学习,坚定了信念。

  三、跟“和谐”拥抱,狠抓矛盾纠纷化解

  跟“和谐”拥抱,就是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力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对刑事证据的从严把握,必将导致“存疑”不捕不诉案件增多,此类案件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就有可能成为激化矛盾纠纷的导火索。那么,如何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摆在每一位刑检干警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个人认为,破题的关键在于吸收辩诉交易的先进元素,积极搭建捕前、诉前调解平台,用谦抑性原则妥善处置相关案件,化解社会矛盾。去年临近春节,公安机关移送我院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到韩某家中索要欠款并发生争执,韩某80多岁的爷爷前去制止差点跌倒,虽然立即进行救治,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我们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此为一起意外事件。经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死者家属几十人披麻戴孝到公安机关烧纸哭闹,公安机关迫于压力将当事人刑拘报捕。捕,捕不了,不捕,显然检察机关将面临“矛盾转嫁”,承担信访压力。我们和公安机关刑侦和属地派出所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和解平台。考虑到被害人出现了死亡结果,且该结果确系犯罪嫌疑人索要欠款的行为所引起,犯罪嫌疑人家属表示愿意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将用该款风光安葬死者,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双方达成辩诉交易,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浇熄了怒火,润化了矛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司法改革,摧枯拉朽势不可挡。重塑刑检核心职能作用迫在眉睫。机遇和挑战并存,刑检干警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自我变革、自我提升,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才能捍卫法治,维护公正,真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统一。

关键词:改革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河北长安网   责任编辑:滦县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唐山市滦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唐山市滦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20001975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
联系我们: 0311-69086681    邮箱:hebeipaw@126.com    实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