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无罪

2016-03-03 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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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书不算偷”,这是孔乙己的谬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定罪量刑上对“盗窃罪”的要求严格,导致许多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对“小偷小摸”带来的后果不以为然。近日,滦县公安局响堂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成功抓获一名预谋盗窃他人财物的男子,并依法将其行政拘留。

  张某是(男,54岁)辽宁省黑山县人,年轻时就养成了小偷小摸的恶习,之后成家立业,收敛了许多。临近年关,手头拮据的张某再次动起了偷盗的歪念,由于其之前曾在滦县做过小买卖,对滦县各地有一定了解。于是,1月8日其便乘车从辽宁来到滦县响堂镇集市,想着集市上人员杂乱,“下手”比较方便,便企图利用镊子、松紧带、布袋等工具实施盗窃,谁料还未伸手便被巡逻民警逮个正着。

  经询问,张某对其预谋在滦县响堂集市上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该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没有盗窃到任何财物便构不成违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张某虽然没偷到,但是因为主观之外的原因被抓,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键词: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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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县长安网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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