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检察院不起诉≠不处罚,检察意见补漏洞

2021-09-17 15: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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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滦州市检察院收到滦州市税务局的回复函,称检察机关移送税务机关建议行政处罚的两家被不起诉单位已将罚款全部缴纳完毕。这是今年以来滦州市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生动检察实践。

  检察履职情况:由滦州市公安局移送,经滦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两家涉案企业实际负责人戴某某为少缴税款,指使公司出纳从他处购买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该企业税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积极悔过,认罪认罚,及时、主动补缴税款,弥补了全部损失,且多次在慈善活动和抗击疫情中捐款捐物,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要求,滦州市检察院依法对两家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查找漏洞,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护航企业“轻装”再出发。

  “虽然对涉案企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其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为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形成打击合力,滦州市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涉案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滦州市税务局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高度重视,多次就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标准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子办理完结,不代表我们的工作就结束了,要秉持‘办案想深一层,社会治理就多前进一步’的办案理念,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结案后,滦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还牵挂着涉案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督促企业及时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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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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