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行禁止” 检察建议促禁止令刚性执行
近日,滦州市检察院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罪犯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鉴于罪犯王某某系滦州市第一例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收到滦州市人民法院抄送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后,检察机关及时与滦州市司法局沟通联系,就禁止令的执行工作达成共识。 为进一步规范禁止令的执行,有效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滦州市检察院从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联系等方面向滦州市司法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滦州市司法局对王某某从严管控,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执行效果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同时,建议对矫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要立即制止,有效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执行效果。 下一步,滦州市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对王某某禁止令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力度,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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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滦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