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重要通告!

2021-01-22 16: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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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十严禁”的通告

  一、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个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出行信息。2020年12月19日(含)之后从石家庄、邢台及其他中高低风险地区,境外来滦返滦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单位如实申报登记。对涉嫌刻意隐瞒行动轨迹,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接触史,逃避社区(村)排查的人员一经查实,其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费用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曝光。

  二、严禁发热人员隐瞒实情,拒不主动申报和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发热人员要立即到镇卫生院或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严禁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医务室、民办医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同时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对刻意隐瞒发热情况的一经查实,其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费用自行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药店随意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相关药品。销售退热药品需凭购药者和患者双方身份证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处方,并做好实名登记;销售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凭处方、实名登记购买,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对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数量巨大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照。

  四、严禁购进、贮存、加工、销售、餐饮业使用走私或来历不明的无“一单三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五、严禁各类宾馆饭店未经批准承接50人以上参与的聚餐、聚会、培训等大型活动。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消毒、带口罩等防控措施和一桌登记一名客人信息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禁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违反测温、出示健康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拒绝其进入公共场所。对态度恶劣、蛮横无理、干扰正常防疫工作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严禁居家隔离人员私自外出、应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拒不进行集中隔离观察。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对应隔离拒不参加隔离的,予以强制隔离,隔离期间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严禁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寒假期间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组织任何形式的办班补课和有偿家教。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由教育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造成疫情扩散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严禁各类市场主体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市场主体,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数量巨大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十、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擅自泄露传播病患或隔离排查对象个人信息。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规泄露个人信息的,公安局、网信办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从严从重处罚。

  请广大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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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话说滦州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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