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两山”理念,守护绿水青山——滦州法院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

2020-09-18 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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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近日,滦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该院将巡回法庭设置在案发地榛子镇,在榛子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了别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既感受了法律的温度,同时又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

  基本案情:2020年6月9日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董某以78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榛子镇杨家庄村苏某和许某在该村西北河套承包地上的杨树97株,槐树2053株,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由被告人董某负责办理采伐手续。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董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2150株树木全部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料卖给外地收木料的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97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9.003立方米、2053株槐树的立木蓄积78.571立方米,立木蓄积共计97.574立方米。

  审判结果: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树木砍伐后,及时复种,对林业资源破坏程度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罪名释义: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或者数量巨大的行为,其分别对应的法定刑为: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后语: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此,滦州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滥伐林木案件,以案说法,警示众人乱砍滥伐林木必遭严惩,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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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滦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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